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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河道砂石资源费收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来源:市财政局 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07-07-20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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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财政局 水务局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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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财发[2007]2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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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财政局 渭南市水务局转发省财政厅 水利厅关于
河道砂石资源费收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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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财政局、水务局:
????现将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水利厅《关于河道砂石资源费收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陕财办综[2007]36号)转发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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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00七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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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水利厅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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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财办综? [2007]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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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水利厅
关于河道砂石资源费收缴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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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水利(水务)局,省江河水库管理局:
??? 《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和《陕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陕财办综[2005]42号)颁布实施以来,各地河道采砂管理工作进展顺利,河道采砂秩序明显好转,但河道砂石资源费的收缴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一是收费标准不到位,国家资源费大量流失;二是隐瞒、坐支河道砂石资源费现象严重;三是未按规定比例向省市上解河道砂石资源费,截流、挪用省市财政收入现象比较普遍。为切实贯彻河道采砂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进一步作好河道采砂收费管理工作,确保河道砂石资源费按时足额入库,现对河道砂石资源费收缴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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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由于账户变更,原省级分解账户不再使用,新的省级上解账 户户名:陕西省收费资金管理中心;账号:3700012109024914059;开户行:工行西安市东新街支行。各收费单位要接照《陕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于每季度末5日内,将上季度河道砂石资源费收入按规定比例,分别向本级和上级财政缴纳。任何单位不得截留上缴省级财政收入,或隐瞒、挪用,坐收、坐支、多收、少收、免收、缓收河道砂石资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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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为便于监管,原来使用的《陕西省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专用票据停止使用》;启用新的《陕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专用票据》(见附件)。使用其它票据或自制票据收费的一律无效,缴费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缴河道砂石资源费,并有权向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财政、审计、监察部门进行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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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各级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部门向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上解河道砂石资源费,可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现金(转账)专用缴款书》,并作为进账凭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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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各级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部门,应于每季度初5日内将上季度收缴上解河道砂石资源费的信息上报设区市河道主管部门汇总,各市河道主管部门必须于每季度初10日内将汇总的各市、县(区)河道砂石资源费收缴上解信息报送省水利厅,以便掌握、了解各市、县(区)收缴上解河道砂石资源费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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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今年,省财政厅和省水利厅将联合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各级征收河道砂石资源费的部门近3年来收缴的河道砂石资源费进行1次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收费标准是否到位,是否按规定比例向省、市上解,有无截留、隐瞒、挪用、坐收、坐支等违法违纪现象,请各级收费部门提前作好自查自纠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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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对不能按比例足额征收、逾期上缴省市级财政河道砂石资源费的收费单位,或截留、挪用应上解省级财政河道砂石资源费的单位和个人,由水利、财政、价格和审计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查处。对相关责任人将按照国务院发布的《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和《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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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件:《陕西省河道砂石资源费征收专用票据》(票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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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水利厅
???????????????????????? 二00七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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