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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水务局党委关于进一步禁止国家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的通知

来源:渭南市水务局 发布时间:2015-09-28 15:06

直属各单位党委(总支、支部):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切实维护金融秩序稳定,更好地发挥国家公职人员在打造优良金融生态环境的示范和带头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实际,现就在市直水务系统禁止党员、领导干部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高利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明确要求如下:

一、国家公职人员禁止参与非法集资、高利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

重申不准有以下行为:(一)从事组织、策划或参与非法集资活动;(二)从事组织、策划或参与以营利为目的获取高额利息的民间借贷活动;(三)通过欺骗、弄虚作假等形式获得银行贷款后高利出借资金;(四)为高利借贷活动提供担保;(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在非法民间融资中谋取利益;(六)为非法集资、高利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提供保护;(七)从事其他非法金融活动。

二、加强内部管理

直属各单位要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加强对公职人员参与非法集资等非法金融活动行为的监督管理,健全机制制度,强化制约规范。应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相关文件精神,切实增强风险防范意识,自觉抵制和远离非法集资,在广大社会公众中发挥舆论引导和模范带头作用。要开展排查摸底、自查自纠,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三、强化领导责任

各单位主要领导要切实担负起主管责任,狠抓工作落实。要明确工作责任,落实专人负责,完善监管制度,强化制约规范;要加强对本单位公职人员的教育提醒,明令禁止参与非法集资、高利借贷活动。对本单位党公职人员组织、从事、参与高利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不制止、不查处,或者对引起的严重违法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制不查的,对高利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整治与规范工作不力而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分管领导及主要领导责任。

四、严格工作要求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高利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的严重性、危害性,严格执行廉洁从政、廉洁履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法规,杜绝以各种形式参与高利借贷等非法金融活动。对公职人员违反“七不准”规定的相关行为,一经发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及时从严处理。违反有关党纪、政纪的,给予党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渭南市水务局党委

2015年9月24日

网络编辑:系统管理员